《法治的细节》阅读笔记(6):性犯罪的那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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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笔记仅代表在阅读过程中的一些记录和转述,并不能够作为写作者本人的观点和看法,也不能作为相关行为的一种法律证据或证词。

(一)

我最常听到的两类犯罪,一类是经济犯罪,而另一类就是性犯罪了。其中,性犯罪是一个非常无耻的人才能干出来的,不亚于剥夺他人生命的一种。这种轻则“有伤风化”、“伤风败俗”,重则导致家破人亡的罪行,是时候应该值得去正视。

还记得2020年左右,N号房事件的发生震惊全球。受害人超过70人,其中25%是未成年女性,最小的受害者年仅11岁。策划者“博士”不仅要求受害人在身体上刻字,而且直接让这些人吃粪便、喝尿、将毒虫等异物放到自己的性器官,甚至侵犯自己的幼年子女。这些行为不仅做了,而且还录制下来上传。真可谓是人神共愤。

你以为只有韩国有吗?不不不,在简体中文网络中,这样的事情比比皆是。如果在商场、车站等地的男卫生间如厕,或者是在一些城市的人行道、墙面上,经常会有标注“大片”、“幼女”之类的网址。据打开之后,内容淫秽不堪,新闻媒体早就曝光的“夯先生”、“秦先生”之类的偷拍视频延伸到很多领域。类似在学校里、办公室等等地方的淫秽行为更肆无忌惮。

先看行为犯,这些人在公共场合里面发生性行为,首先违反了“不想看、不想听的人”的意志,无论是暴露性器官侵扰他人,还是公共场合发生性行为,这种有碍观瞻的行为都是一种视觉和听觉强制,对不想看、不想听的人的自由侵害,而且对未成年人有腐蚀作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是可以行政处罚的。

而那些偷拍的人呢?他们往往以欣赏艺术为名拍摄,但是体现出其实女性,蔑视人性的特征,实际上是以推崇肉欲的放纵作为作品的根本目的,将人类降低为兽类,这与人类的尊严相抵触,再怎么强调“社会价值”也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

组织这些网站的人,其实已经涉及了性犯罪和传播淫秽物品两类犯罪。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和二百三十七条“猥亵类犯罪”,类似这种人在网络空间这种公共场所中当众传播猥亵甚至强奸行为,公然表明了行为人故意挑战社会秩序,而观看甚至打赏的人也成为了帮凶,理应视为为帮助犯。无论是行为犯还是帮助犯,“奸”这种不正当男女关系都应当鞭笞。我国刑法对于奸罪的设计,并不保护女性支配其身体的权力,也就是说,无论女性出于什么目的同意这些“不正当男女关系”,在不同意的时候就是强奸,而同意的时候就是“和奸”,包括了通奸、亲属相奸、无夫奸等各种关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基本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传播这些内容的人,认为这是表达一种自由,然而众所周知,如果自由没有限制,那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自由,不能成为放纵私欲的借口,也不能成为强者剥削弱者的说辞,否则人和兽就没有区别。社会上裸贷、包养之类的事情仍屡见不鲜,很多经济地位处于不利的少男少女其实经历的就是一种隐蔽的残酷性剥削。

虽然观看这些淫秽色情视频的人在目前不算是犯罪,然而从道德治理上看,这种人心当中的败坏很明显是一种教养的缺失。这些人从来没有学会真正的尊重他人。一个尊重他人的人,就不会把他人当成万物,而一个尊重人性的人,在尊重自己的同时不会沉溺于这些败坏低级的趣味当中。

人,是目的,不能是纯粹的手段。在任何时候,避免人的物化,重申对人的尊重,都是法律要极力倡导的价值。

(二)

这里需要说一下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一个角色,就是生产继承人的使命。从这个角度看,女性尚未结婚之时,对她们贞洁的侵犯,是对她们父亲财产的侵犯。当女性结婚之后,丈夫就成为了她们贞洁的拥有者和保护者。这种贞操往往是被认为高于生命权的。因此,丈夫之外的其他男性与这名已婚女性发生性关系,都是对丈夫财产的一种侵犯。

然而,当代的性刑法中,保护性自治权成为了性风俗的首要任务。所以目前除强奸罪和与未成年人、心神耗弱者性利益相关的剥削犯罪之外,其他的犯罪并没有列入刑法范围。

家庭当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通奸。通奸者没有抛弃家庭,幡然悔悟的可能性存在,这种违背性风俗但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被认定为没有公然挑战一夫一妻制度,对家庭利益侵害轻微,对婚姻破裂也只是一种必要条件。法律认为,出现这样的情况如果想要解决,以感情破裂为由离婚就好。感情这个东西由于没办法用金钱来衡量,在有些人看来感情不值钱,有些人看来感情无价。或许在看得见的实物和看不见的精神上面,物质很重要吧。

那有人说,我发现了爱人通奸,该怎么办?首先,从思想上要树立一个观念:从背叛自己的当天,对方就已经不再是自己的伴侣了。克制好自己的情绪,情绪不过是一个人智慧不够的产物。丢掉自己内心的委屈感才是重新站起来的标志。其次,要和自己和解,告诉自己,自己真的很优秀、很棒。让自己的身材、精神重新升级。第三,不要打草惊蛇,如果想要离婚,最好的方式就是收集证据。出轨一方往往有一次就有无数次,在自己的车上装上带有GPS定位和车内录音录像功能的行车记录仪,发现对方开房之后打电话报警称可能存在疑似嫖娼行为,待警察询问笔录之后,趁对方慌乱之时要求对方签婚内财产协议,然后起诉离婚,最大化自身利益。

(三)

从去年开始,关于性不同意=强奸的这个论调甚嚣尘上。事实上,这两年强奸罪的数量也出现了上升的趋势。这个说法的来源是女权主义法学观念。1984年,Catharine Alice MacKinnen提出论点:人类社会一切两性之间的性行为全都是强奸。论据是在男女不平等的情况下,女性根本无法给予自主的统一,一切的同意不过是虚与委蛇。本质上是建构在男性在性行为上的积极主动和女性的消极被动。

黑尔爵士早就警告过:强奸是一种很容易被指控,但很难被证明,被告也很难抗辩的案件。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表达“自古奸出妇人口”。

同意,还是不同意。这是一个价值判断而非事实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司法实践认定只有“违背意志”才可以认定犯罪。违背意志,是一种心理学的成分。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如果性工作者和嫖娼者发生性关系,是不是也是一种违背意志呢?但如果改成了同意还是不同意,如何解释则成为了一个大问题。

目前这种不同意的标准,大致有四种立场。

  • 最大限度反抗标准(古老立场):即女性必须表现出身体上的极力阻挡,或衣服上的撕裂。如果没有这种最大限度的反抗,就被认为是同意。
  • 合理反抗标准:即女性进行合理的反抗就可以表示不同意。当女性孤立无援的时候,即便没有反抗,但受到威胁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也算合理反抗。这里就引申出一个争议性的问题。合理反抗的标准是什么?哭泣和拒绝是不是一种合理反抗?
  • “不就是不”标准。只要女性说了不,就是不同意。
  • 肯定性同意标准。只有女性表达肯定性的同意,才能够被视为同意。在这种标准下,沉默也要被视为一种拒绝的意思表示。

目前,大部分情况是采用了不就是不标准。但是如果当女方喝多丧失判别能力的时候,就会跳过肯定性同意标准。而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在判断女方不同意时,主要依据反抗,判断男方是否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使女方不能反抗、不知反抗和不敢反抗。

不管同意还是不同意,还牵扯到了一个“性同意年龄”问题,我国目前的规定是这样的:

  • 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侵:应当认定对方是幼女;
  • 12周岁~14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侵: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一桌特征、生活作息规律观察可能是幼女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是幼女;
  • 14周岁~16周岁:认为有性同意权,但仍然需要严查。

可是不论如何,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四)

在这篇文章阅读的最后,我想说的是,在两性关系问题上,所谓的自由如果脱离了道德和法律的束缚,那么这就会受到更大的奴役,这种自由之路将沾满了血污。

作为中国人,对性的看待,最好的方法是尊重,而非剥削和利用,才是处理两性关系的破局之道,回到“尊重”这个起点,往往很多事情就能够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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