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细节》阅读笔记(2):生命重量到底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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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世界上有人有权力随意决定他人的生死”这个命题是真的话,你会觉得这个人一定是荒谬的。

而在特定情况下,这个命题会屡屡发生在世界上的各个角落。对这个命题的伤害程度,我们中华民族是有着毫无疑问的发言权的。侵华日寇战犯在东北设置的集中营就是历史的见证。至今,这些日寇仍然没有得到严肃的审判,成为了中国人心中无法抹去的仇恨。

如果把这个命题降格一下,“世界上有人有权力随意判断他人的对错”这个命题是真的话,你觉得这个人是荒谬的吗?可能就会打一个问号了。为了审理,有些标准往往是自己都无法达到的,而有些规则也是一般人难以企及的。比如说彭宇案就是这样,“人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呢?”像这样的案子,原本是“谁主张谁举证”,可在法律实务中,审判机关的个别审判员就把举证责任倒置,让人证明自己是善意的。类似的情形不胜枚举,比如医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为了救人而行医,结果因为超出执业范围而被判承担责任。在一位女士不慎晕倒时,由于跨过了询问等环节,直接解开女性衣着进行胸外按压这样的瑕疵,而被判定是具有猥亵行为而承担责任等等。

在财产和生命中间,我们自然要选择是生命至上,但是如果是国家财产和个人生命中间,高尚的道德感要求要保全公共财产而不惜牺牲个人。这就要提到一点:道德绑架。

社会存在的前提,是对生命的尊重,反之,离开了对生命的尊重,社会也就不复存在。

每个人的价值观,实际上都带有某种偏见的成分。生活在社会上,要承认这种偏见的存在,但是不能接受的事:不愿意倾听他人的观点,也拒绝通过他人的观点修正自己的价值观,无法容忍来自他人的质疑。

危难来临的时候,我们可以有道德义务,为了保全他人而牺牲自己,但是不能演变成为了我, 可以牺牲他人来保全我自己,或者保全另一些人的生命。

道德,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自律,而非他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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