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对称风险》阅读笔记(12):对谁保有信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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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越来越觉得,盎格鲁-撒克逊人给人类带来的弊端大于利益。其中,信息差就是一个赚钱方式。这种不对称、不确定性的公平性问题,建立在“购买者责任自负”的原则。所以,很多企业对于保护购买者,保护消费者等这样的人群的法律法规表示十分厌恶和憎恨。

突然想到了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样的法条,为什么很多事情看似写的很好,但实际执行就是走了样?其实,这适用于相对成熟的市场环境和相对理性的买卖双方。而当一个市场不成熟的时候,信息差或者资源差就成为了一个看似合法但实际灰色的情况。

伊斯兰教里面有一个“加拉尔原则”,简单讲就是在一个随机过程中,交易双方所面临的不确定性是一样的,相反,如果交易双方面对的不确定性是非对称的,那么承担不确定性较少的一方就被指控为盗窃罪。这里面没有说卖方和买方谁是弱势,也就是说,交易双方之间信息透明,只要有一方有隐藏或者是占据确定性较多,那么就属于违背“风险共担”。

读到这里,感觉这个“风险共担”虽然是很公平起见,但是见到投机的人越来越多,怎么办呢?

提到伊斯兰教,就必须提到犹太人的方法。在《塔木德》中,犹太人讲的更狠,他们认为在交易过程中,不仅要披露商品的全部信息,而且销售方还有责任披露他的全部真实想法。也就是说,如果其中有中介的情况下,那么中介不得擅自更改销售方提供的报价。

所有上面的内容感觉和现实世界距离甚远。“理论”的部分往往总是太“理论”了。我们的系统并不能始终运转良好。

金句小王子尼采有一句话:“那些同情关心陌生人的人,对自己的亲友却冷酷无情”。虽然违背人性,但是确实有一些道理。所以,信息差,本质上就是看道德约束是否足够有力。既然不能消除信息差,能否进一步磨平?统一战线或许是把陌生人变成自己人,从而让信息差风险在道德和情感中间消除一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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