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月10日,广东陆河县河田镇。
傍晚七时许,12岁的黄某1刚从饭店下班,独自走在回家的小巷。她不会想到,这个平凡的春夜,将成为她一生难以愈合的创伤;而四个青年的一时恶念,也将彻底改写他们自己的命运。
一、罪恶之夜:四人轮奸12岁少女
当晚,朱远航与朱昌侣在同村青年彭肖亚家闲聊后出门,途经“商贤祠”时,遇见了认识的少女黄某1。朱远航以“玩一下”为由,强行拉住她的手,带回彭肖亚家中。此时,被告人**叶国华(别名叶杜满)**恰巧到访。
短暂逗留后,朱远航提议去岳溪桥头的沙滩“玩”。黄某1不愿前往,但被三人挟持至河边。在昏暗的沙丘上,四人——朱远航、朱昌侣、叶国华、随后赶来的彭肖亚——不顾黄某1的哭喊、挣扎与恳求,轮流对其实施强奸。
现场目击者罗某1就(朱远航女友)与黎某寻人至此,目睹黄某1衣衫不整、头发凌乱、蹲地痛哭。她们帮其整理衣物后送回,而四名施暴者迅速逃离。
次日,黄某1在家人的陪同下报案。警方迅速锁定四名嫌疑人,朱远航、彭肖亚很快落网,朱昌侣逃往外地,而叶国华则连夜潜逃,一躲就是15年。
二、逃亡十五载,自首求宽恕
案发时,叶国华年仅20岁。作案后,他辗转深圳、海南、东莞等地,隐姓埋名,靠打零工维生。据其供述:“第二天朱远航告诉我出事了,我就跑了……这些年一直提心吊胆,睡不好觉。”
直到2011年11月5日,在家人劝说和内心煎熬下,叶国华主动到陆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
此时,距案发已过去整整15年7个月。同案人中:
- 朱远航、彭肖亚已于1996年被汕尾中院判处重刑;
- 朱昌侣于2008年自首,2009年被陆河法院判刑。
唯独叶国华,长期逍遥法外。
三、法律适用:新旧刑法如何衔接?
本案发生于1996年,适用的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刑法尚未施行)。根据该法第139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同时,因系多人轮奸幼女,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从重甚至加重处罚。
但法院也考虑到:
- 叶国华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
-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 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无翻供。
综合权衡,2012年11月22日,陆河县法院判决:
被告人叶国华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自2012年11月5日起算,至2017年5月4日止。
四、正义虽迟,但未缺席
此案令人深思:
- 幼女保护是法律的绝对红线。12岁的黄某1尚未成年,身心脆弱,四名成年男子的集体施暴,不仅摧毁了一个女孩的童年,也践踏了社会最基本的伦理底线。
- 逃亡不是出路。叶国华躲藏15年,换来的是终生的心理枷锁与最终的牢狱之灾。法律或许会因时间流逝而调整程序,但对严重犯罪的追诉,不受时效限制(注:1979年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追诉期可达20年,且可报请最高检核准延长)。
- 自首与从犯情节可减责,但不能免责。法院在量刑时已充分从宽,但绝不意味着罪行可以被原谅。
这起案件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彼时农村法治意识薄弱,青少年法制教育缺失,性侵幼女案件时有发生。如今回看,该案的侦破、追逃与最终审判,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 的坚定立场。
黄某1的遭遇令人痛心,而叶国华等人的结局亦是警钟:
任何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无论时隔多久,无论逃得多远,终将面对法律的审判。
